期刊文章
第 30 期
「精省」後中央對地方的監督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Post-the-Refinement-of-Province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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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數 | 第 30 期 |
頁數 | 1-34 |
出版日期 | 1999年(民國88年)10月 |
摘要
民國八十六年開始的「精省」作業,臺灣省政府成爲中央派出機關,省議會並改爲諮詢性非立法機關的省諮議會。我國政府依據憲法規定,成為中央與地方二級;地方則以直轄市與台灣省二十一縣市爲主體。縣(市)地位提高,縣(市)政府組織大幅擴充;原省府組織裁併於中央相關部、會,省的自治地位及中介功能消除。 改制後,中央對地方的監督依據,以及增加地方制度為較大的改變。在監督方法上則主要以傳統的行政監督、財務行政監督與技術指導的監督為主。性質上仍包括適法監督與適當監督、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等類型。至於監督的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合目的性與團體自律等原則。 在改制的轉型期中,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呈現出新的或存在已久的問題,例如省政府監督地位式微、財源不足的爭議、地方行政首長停職的法理、地方自主性與中央監督的界線不明、委辦事項應否依據法律等。
關鍵字
地方政府,地方自治,省,縣,行政監督,自主權,委辦事項,自治事項,Local government, county, province, central government, superintendence, aut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