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
「精省」後中央對地方的監督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Post-the-Refinement-of-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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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期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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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民國88年)10月 |
摘要
** 本期刊第1至第32期因著作權授權限制,目前僅提供摘要。若需查閱全文,敬請與出版單位聯繫。
民國八十六年開始的「精省」作業,臺灣省政府成爲中央派出機關,省議會並改爲諮詢性非立法機關的省諮議會。我國政府依據憲法規定,成為中央與地方二級;地方則以直轄市與台灣省二十一縣市爲主體。縣(市)地位提高,縣(市)政府組織大幅擴充;原省府組織裁併於中央相關部、會,省的自治地位及中介功能消除
改制後,中央對地方的監督依據,以及增加地方制度為較大的改變。在監督方法上則主要以傳統的行政監督、財務行政監督與技術指導的監督為主。性質上仍包括適法監督與適當監督、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等類型。至於監督的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合目的性與團體自律等原則。
在改制的轉型期中,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呈現出新的或存在已久的問題,例如省政府監督地位式微、財源不足的爭議、地方行政首長停職的法理、地方自主性與中央監督的界線不明、委辦事項應否依據法律等。
地方政府、地方自治、省、縣、行政監督、自主權、委辦事項、自治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