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暨政策學報》(Public Administration & Policy, PAP)致力於刊載有關行政、公共政策、政治暨人文社會科學之高品質學術論著或實務研究論文。本學報不接受包含任何不當行為之研究報告,包含:剽竊、一稿多投(重複投稿)、杜撰(假造)資料、掛名與未揭露之利益衝突等。
本學報採用由Elsevier 建議之《出版倫理》規定,以及國際出版倫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Publication Ethics, COPE)建議之《出版/寫作倫理》相關規定,內容包含作者、本刊編輯者與審查委員之義務。
作者義務
論文發表標準
作者應對於原創論文著作應該準確陳述和客觀討論。研究數據應在文章中準確呈現。研究論文應包含足夠的細節和參考資料,以使他人得以重複研究、檢驗。欺騙或明知不實的陳述屬於不可接受的不道德行為。
資料使用與保留
為了編輯委員會審查,或遵守期刊對公開數據之要求,作者可能會被要求提供支持其論文的研究資料。作者應提供向公眾提供這些數據與可取得之途徑,作者也應在發表後合理的數年間仍須保留這些數據資料。
原創性與來源引用
作者應確保整份報告為自身之作品,若有使用其他作者之論述,須明確引述,且應在必要時獲得被引述人之許可。抄襲的形式包括:從將他人的論文冒充自己的論文,到複製或改寫他人論文的重要部分(未經引用),或是聲稱他人的研究結果為自己所有。所有形式的抄襲都是不可接受之不道德行為。
多次、重複或同時出版之出版品
本學報不接受作者同時向多個期刊提交相同的稿件,作者投稿之文章應以未曾在其他刊物或書籍發表者為限。來稿內容不得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違反的相關責任應由作者承擔。如需另行發表或出版,應先商得本學報之書面同意。依照國際學術慣例,曾在國內外學術會議上宣讀的論文,視為未曾發表之作品,歡迎修改後投至本學報。
資料來源之告知
作者有說明研究使用之相關資料獲得來源,以及適當引用他人作品的義務和責任。私下獲得之資訊,如對話、書信、第三方之討論等,若無資料來源明確之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透過審查他人文件而獲得之資訊,例如審閱他人稿件或申請案件,如無原著人明確的書面授權函,不應使用或發表。
作者列名
對於論文有構思、設計、執行或闡明等重要貢獻才得以列為作者。所有對論文有卓越貢獻者需列於共同作者,其他對研究有貢獻者,與參與相關研究計劃之人員,也應被確認或詳列清楚。如果有其他人參與了論文的某些實質性方面(例如語言編輯或醫學寫作),則應在致謝部分中予以列名。
通訊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應確保論文中包含所有適當的共同作者,並且沒有無貢獻者被列名,。通訊作者需確認每位共同作者於投稿前,都完成檢視文稿,並同意該論文投稿。
作者在提交稿件前應慎重考慮作者列表和順序,並在提交時即提供確定的作者列表。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編輯委員才會酌情在提交稿件後添加、刪除或重新排列作者,作者必須清楚地向編輯提出任何此類要求,且所有作者都必須同意任何此類添加、刪除或重新排列。
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AI)進行寫作或輔助之限制
根據Elsevier 建議之《出版倫理》規定,對AI之限制僅在文章寫作之過程,並不涉及研究過程中利用AI對數據進行分析或進一步的檢驗。
作者在寫作過程中,使用生成式AI和人AI輔助技術時,只能利用這些技術以改善文章的文意表達,且應該在人類的監督與管控下應用。作者應仔細審查、編輯AI所產出之結果,因為AI所生成的內容有時表面上看起來具有一定權威性,但很可能是不正確的、不完整的或偏頗的。作者最終仍須對論文的內容負責。
若在上述之合理範圍內運用AI,作者應在稿件中聲明使用AI和AI輔助技術。表明使用這些技術,能夠支持文章作者、讀者、審稿人、編輯和貢獻者的透明度和信任,並有助於遵守相關工具或技術的使用條款。
使用時須注意,作者不應將AI和AI輔助之「技術」列為作者或共同作者,也不應將「AI」列為作者。所謂「作者」即意指人類,且只有人類作者足以承擔相關責任。
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AI)與輔助工具進行圖表、影像或藝術之限制
根據Elsevier 建議之《出版倫理》規定,本學報不接受稿件中使用生成式AI或AI輔助工具,創造、修改影像,包括增強、遮蔽、移動、刪除或導入圖像或圖表中的特定特徵等。而對於但作者若運用AI調整影像亮度、對比度或色彩平衡,無礙於呈現原始圖像中的訊息,則可以接受。(來稿可能會應用其他工具與軟體識檢驗是否符合標準)。
利用AI生成藝術品,原則上不被允許,除作者獲得編輯委員與取材方相關授權之情況。AI應用於研究設計或研究方法則例外被接受,例如輔助成像。然而,作者仍須於文章中清楚說明AI在輔助圖像製作上的使用過程與方法,模型或工具的名稱、版本和擴展號碼,以及製造商(manufacturer)。編輯委員可能會要求作者提供圖表、影像的AI調整前版本等相關資料以進行編輯審查。
審查者義務
對編輯決策之貢獻
除了下述之倫理相關的具體職責之外,審稿人被要求如同檢驗自身之作品一般對來稿進行審查,並遵守良好的審稿規範。任何負責的審稿人,若感到無法對稿件進行審查,或者評估自己無法及時完成審理,應通知編輯委員,並婉拒參與審查。
保密性
審稿人負責的稿件都必須被視為保密文件,不能與任何人分享審稿意見,或分享有關論文的訊息,也不得在未經編輯委員會許可的情況下直接與作者聯繫。審稿人不得將來稿中未公開未發表之資料挪作個人研究使用,除非獲得作者明確的書面同意。來稿若通過同儕審查的消息也必須被保密,不得用於個人利益。
同儕審查過程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AI)或輔助工具之限制
由於審稿人負責的稿件都被視為保密文件,負責人不得將稿件的一部或全部內容上傳到生成式AI工具中,此舉可能侵犯作者在審理過程中的保密性或相關智慧財產權,同時,若稿件中含有可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則可能侵害他人之隱私權。由於學術研究之批判性思維與原創性皆非AI技術可評鑑之範疇,審稿人也不應利用生成式AI或相關輔助工具進行科學性的審核,以杜絕AI可能導致對稿件不正確、不完整或偏頗之評價。稿件之同儕審查結果也同樣被要求遵循上述相關規定。
對倫理問題之警覺性
審稿人應對稿件中可能存在的倫理問題保持警覺,並應將這些問題反饋給編輯委員,包括審核中的稿件是否與其他已發表論文之間有一定程度之相似與重疊。審稿人在反饋時也應附上相關證據或引述來源。
客觀標準與利益衝突
審查委員必須排除可能的個人偏見與觀點,公正且客觀地執行評審工作,並在適當的資料佐證之下,提出具建設性的審查意見,不應該對作者有個人評判(personal criticism)的行為。
審稿人應在審閱文稿前,就可能與文章有利益衝突之相關的作者、公司或機構,向編輯委員諮詢。若審稿人建議作者引用自身或與其他人合作之作品,須基於科學性之理由,而非用體提高個人能見度、引用次數。
編輯義務
出版決定權
對完成「同儕評審」(peer review)之稿件,編輯委員得就文章內容、格式及評審意見決定是否刊登、退稿或另請其他評審審查。符合審查通過者,仍須經本學報編輯委員會確認文章修改程度是否符合要求後,始得刊登。審查結果將適時通知作者。
同儕審查
編輯者應確保審查的過程公正、不偏頗、不延宕。通常,文稿應由至少兩位外部且獨立的審稿人進行評審,必要情況下,編輯可尋求其他意見。
編輯之選任,應為相關領域中具有適當專業知識者,同時,須考量其是否具有適當性、包容和多元之代表。編輯應遵循同儕審查的最佳規範,避免將稿件交付與詐欺性的審稿人。編輯也負責審查審稿人所提出之利益衝突反饋與和其提出的引用建議。
公平競爭
編輯者需依據論文內容進行評審,不得以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國籍與作者的政治信仰為評審標準。同時,編輯者與相關決策應促進審查報告的透明度、完整性與誠信。
期刊指標
編輯者不應試圖介入期刊指標來影響期刊之排名。除了學術上之考量,編輯部不應要求稿件引用本學報(或任何其他期刊)之文章,並且不應要求作者在參考文獻中,列入編輯者自身的文章或與編輯者有關之利益商品或服務。
機密原則
編輯者與協助編輯之相關人員不得向相關個別作者、評審委員、編輯顧問與期刊發行者以外的人公開原稿之任何訊息,除非有例外之協議。手稿中之尚未發表的資料,未經作者書面同意,編輯者不得用於自己的研究。
編輯過程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AI)或輔助工具之限制
向本學報投稿之稿件都必須被視為保密文件,編輯者不得將稿件的一部或全部內容上傳到生成式AI工具中,此舉可能侵犯作者在審理過程中的保密性或相關智慧財產權,同時,若稿件中含有可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則可能侵害他人之隱私權。
由於有關稿件的通知、決策的可能包含稿件內容與作者的機密訊息,保密要求也適用於相關的通訊過程。對科學性研究文稿的審核被認為是人類才能承擔的重任,因此,編輯者在評審稿件的過程中,不應使用生成式AI和AI輔助工具。評審工作所需之批判性思考超出AI技術的範疇,且AI可能生成對稿件不正確、不完整或偏頗的結論,因此,編輯應承擔對審稿報告的責任。
利益衝突
編輯者不得參與自己,或家庭成員、同事所撰寫的稿件,或涉及編輯者有關之利益商品或服務。相關利益衝突聲明必須遵守本學報的所有程序,包括:
1. 當編輯者認為與投稿作者、企業與組織構成競爭、合作或其他關聯等利益衝突時,必須迴避稿件審查,並請求其他編輯委員代理。
2. 編輯者需要求所有研究貢獻者公開相關利益衝突資訊。
3. 若利益衝突於出版後被揭露,需發表更正說明或發表撤銷出版或利害關係聲明等必要措施。
對已發表內容之警覺性
編輯者應審查、評估稿件是否涉及違反寫作倫理之行為,以確保稿件符合本學報發表標準。編輯者可透過聯繫稿件作者,並對相關投訴或索賠進行評價,或進一步與相關研究機構聯繫。
編輯者如果獲知具有可信力之證據,指控稿件違反寫作倫理,應與出版方表達關切,並協調修正、撤回,或其他對稿件的更動。